高龙国律师亲办案例
潜在风险及时除,以免疏管而担责
来源:高龙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7
浏览量:677

基本案情:

孙某(化名)系我市某村村民,每年都缴纳新农合医疗保险。20156月份其到家中田地浇水时因浇水机器中途损害需要修理,他便沿着邻居家地堰匆匆回家取修理工具,但是他没注意到离地堰不到一米的地方有一口水井被杂草掩盖,当他走到时一不小心掉入井中,孙某家属等待孙某多时未归便沿路寻找,走到井口附近时听到微弱呻吟声,走进一看发现李某已奄奄一息,后及时找人将李某救起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经过治疗,李某康复出院。后经了解,该井系邻地领居吴某所挖,已经年久失修,也未有井盖,双方后因孙某伤害赔偿责任承担以及数额问题发生争议,经过多次调解,吴某一直拒绝承担责任,吴某认为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扣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后再按双方责任承担。无奈孙某依法提起诉讼。

办理情况: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高龙国律师接到孙某委托后到现场了解了案发情况并拍照取证,结合孙某和吴某对案件的事实陈述,认为上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吴某承认井口是其所挖及管理,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吴某因未设置安全警示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对孙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孙某医疗费用在医院报销部分是基于双方建立的合同关系,而吴某需承担的系侵权关系,对孙某报销部分不应当扣除,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并且该案系基于生命、健康、身体权受到侵害,所以两者并不冲突。综上,吴某对李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其责任承担数额按照孙某全部花费进行分担,而不应扣除医院报销部分,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该案件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参加新农合保险人员或其他人身险险种人员遭受第三方侵权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于财产损害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以弥补损失为原则,即受害者所受的赔偿额最高限不能超过实际财产损失,但是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没有这一限制,受害者吴某每年参保新农合系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基于建立的合同关系要求参保部门给予赔偿,但是在受到第三方侵权时,第三方不能以新农合已报销来对抗受害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除自己的义务,同时吴某也应意识到正是自己的疏于管理,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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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龙国
  • 执业律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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